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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节 人民来信来访


  1946年至1952年,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接待处理。1953年至1962年,在县委和县人委两个办公室内各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组,并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分管此项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组,隶属办公室领导,编制由过去2人增加到5人。1972年,人民来信来访接待组改为县委、县革委人民来信来访联合接待室,由县委副书记、县革委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1980年,县委、县政府设立信访联合办公室。配副科级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合信访办公室设在县政府。

  附:人民来信来访统计表



  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县委、县政府遵循县“多办少转”、乡镇“只办不转”的原则,采取“归口办案”制度,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分别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包干到底,直接答复来信来访人员。这类案件量约占每年案件的85—90%。另外采取各级领导批办和亲办的办法处理信访案件。凡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县委、县政府亲自接待的重要信访案件,均由县领导批办或亲自参与办案,以减少越级上访和重访。处理这类信访案件约占每年接待信访量的20%左右。还有联合办案,凡属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均由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每年结案率占95%左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满足了群众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