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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县公署

第二章 政府

第一节 民国县公署


  1918年(民国7年)建县时,县公署设知事一人,为县行政长官。下设总务(兼行政),司法两科,科长2人,科员4人,雇员4人。
  县公署直属机构有:劝学所,设所长1人,文牍1人,任务是督理全县学务。民国13年劝学所改为教育局,掌管学校、图书馆、公共体育场、公园及其它社会文化事宜。
  地方保卫团:设团总1名,从村镇民户中抽调团丁40名,职责是清乡剿匪。
  警察所有所长、稽查、书记、警士、夫役计30人。1929年(民国18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除公安业务外,掌管防疫、医药、救灾、渔猎、保护森林等事项。
  1925年(民国14年)增设实业局。
  1929年(民国1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同时设税捐缴收局。
  1930年(民国19年)设财务处、电话局。
  1932年(伪大同元年)因日军侵占,县境内军队过往频繁,由农、商两会集资设立支应局,负责接待军队及地方保卫团等事宜。
  1929年(民国18年),吉林省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各县按区域大小、事务之繁简,设置1个科或2个科,每科科长1人,科员2人至4人。设科的多寡及科员名额,由省政府决定。
  同年,省政府拟定各县等级标准:面积500平方里为1分,富力以2万元为1分,人口以1万人为1分。平均满50分以上者为一等县,40分以上者为二等县,不够40分者为三等县。勃利县按1927年(民国16年)吉林省行政区划图五十万分之一缩尺计算,面积为43.2分,人口为2.3分,富力为2.3分,总计47.8分,平均为15.8分,定为三等县。

  民国时期县知事(县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