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政府 1945年11月中国共产党派干部成立勃利县临时政府。1946年正式改称勃利县政府,内设秘书室、文教科、公安局、民政科、财粮科、贸易公司。
1949年4月21日按照东北政委会发布《关于重划东北行政区并任命各省主席、副主席令》中指出:“各省、市、县(旗)区、村政府即改称人民政府”。勃利县政府改称县人民政府。增设了农业科、工商科、兵役武装科(后改为武装部)。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改称区公所。县人民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农业科、人事科、林业科、财政科、文教科、卫生科、交通科、工业科、计统科、工商科、干校、民政科、畜牧总站、房产处、农机总站、粮食局、税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县联社、邮电局、勃利供电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县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有: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人事科、民政科、计委、统计科、物资科、劳动科、建设科、工商局、手管局、商业局、交通局、税务局、物价科、财政科、粮食局、县联社、农业科、农机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教科、卫生科、广播科、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计量所、农电科、安置办公室、体委。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7年2月成立由军代表、造反派、革命干部三结合的勃利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秘书组、总务组、民事组、接待组、机要组。后改为政治部(内设组织组、宣传组、文卫组、保卫组);生产部(内设农村组、财贸组、计统组、工交组);群工部(内设群工组、红卫兵组、武装部、工代会、贫代会)。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勃利县于1980年9月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将革命委员会改为勃利县人民政府。下设组织机构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科、物资科、物价科、劳动科、信访办公室、人事科、民政科、基本建设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农村办公室、气象站、农业科、林业科、煤炭科、农电科、畜牧科、水利科、水产科、公社企业科、财贸办公室、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商业科、交通科、外贸科、计量科、工商科、供销合作社、文化科、教育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科、公安局、广播事业科。1984年2月贯彻省委省政府批转编委《关于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意见》。县政府的工作机构由43个精简到27个,各职能科改称“局”。
1985年政府序列的27个局(委、办)人员数
县长、副县长更迭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