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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镇政权

第五节 乡镇政权


  民国时期,基层政权称甲,当时全县共有14个甲,每个甲设甲长、文牍、跑排(杂32)等2—3人。
  伪满时期,开始沿用甲长制度。1937年基层政权由甲改村。1940年,全县有1街(勃利街),8村(集贤、大四站、倭肯、杏树、八家子、青龙山、小五站、七台河村),街村办事机构称公所,设置街长(村长)、助理、司计、文书10余人。
  解放后,基层政权为区,设区长、副区长、文书、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卫生等助理,各村设村政府。
  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区政府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正、副区长改称正、副社长,助理改称委员。村称生产大队。
  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公社管理委员会改称公社革命委员会,正、副社长改称正、副主任,下设民政、财粮、文教等各小组。生产大、小队也设革命委员会。
  1984年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985年乡(镇)人民政府内部设正、副乡(镇)长、以及秘书、民政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卫生助理、财政助理、农业助理、水利助理、企业站、多种经营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公安派出所等。根据乡(镇)具体情况,编制20—25人。大队改设村民委员会,设村长、会计、出纳、民兵连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