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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抚恤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抚恤


  根据国家有关抚恤规定,1981年前,抚恤工作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3项。1952年前发放抚恤粮,后改发抚恤金。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1945年至1949年,全县发放抚恤粮8.45万斤。1982年6月发放烈士抚恤金10380元。
  残废抚恤是按革命残废军人不同残废状况,实行分等终身抚恤。残废等级划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残废抚恤标准 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从1952年开始至1958年已作过6次提高。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等残废军人配一名专职护理员,由国家开工资;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50元。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照顾。

  附:几个年份革命残废军人统计表



  孤老烈属赡养 为保障孤老烈属安度晚年,县于1959年12月7日在新起街30委2组(伪国高旧址)建立勃利县革命烈士家属养老院。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每人每月30元,其中:伙食费15元,零花钱3元,其余用于服装、医疗、洗理、文娱等开支。1978年8月烈士家属养老院合并到镇敬老院,单独供养。其待遇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