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 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前,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1962年。根据省《关于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重点对象实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一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二是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的遗孤及其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生活有困难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和1950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至4元。1962年,全县农村优抚对象2910户,14688人。其中:有236户,556人享受补助。每月补助款1585元,平均每人每月补助2.85元。
城镇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除符合农村的条件外,对于家庭人口多,收入不足以维持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烈属、军属和家庭人口多,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于定期定量补助。
1979年10月,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大幅度的调整。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至8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5元。经过调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341户(其中:农村283户,城镇58户),688人(其中:农村517人,城镇171人)。全年补助金额79524元(其中农村53232元,城镇26292元),比1962年增加105户,132人,年增加额为60504元。1985年1月,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由原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农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元改为每人每月定期抚恤金20元:城镇由原来的18元改为30元。全县改为定期抚恤的334户,565人。全年抚恤金额为6.14万元。
群众优待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分为三种形式。
一、包耕代耕1949年前,对没有自耕能力的烈军属、工属、荣复军人的主要优待形式是临时拨工制。1949年,开始实行群众包耕或代耕的形式。具体做法:有的是被包耕者自找对象,包给一户耕种;有的是互助组代耕;有的把代耕费交给烈军属,由自己找人耕种。其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主力,后地方;先烈军属,后工属。在代耕负担上,以村为单位,男劳力负担,女劳力也参加力所能及的代耕工作。1949年全县烈属82户,830人;军属4760户;革命残废军人158人;复员军人942人。其中有1375户实行包耕,包耕土地2015垧;1094户代耕,代耕土地1705垧。合计2469户,包、代耕土地3720垧。1954年成立农业生产初级社,代耕地由合作社负责,按地分粮。
二、优待劳动日(工分) 1956年在群众代耕的基础上,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优待劳动日和社员自做劳动日一样,参加现金和实物分配。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是:农村中没有或缺乏劳动力收入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义务兵家属、在乡革命残废人员、退伍老红军、老八路、老抗联和体弱多病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优待标准是:通过优待,保障受优待的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具体计算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以参加收益分配的人口平均工分数为标准。优待对象全家自做劳动日数达不到平均数的,差额部分由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对孤、老、烈、军属、复员军人单独生活的,1口人按2口人,2口人按3口人的标准优待。优待方法为“决分预评,一次完成,情况变化,合理调整”。每年年初,经过预评发给优待劳动日通知单,年底生产大队收益分配时落实兑现。
附: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三、优待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一系列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形势,群众优待工作,从1982年开始,由原来优待劳动日相应地改变为优待金。优待金的计算方法,以本村人均实际收入为标准,扣除优待对象的自做收入部分,即为优待金额。优待金以村为单位统筹负担。从1982年起,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实行普遍优待(义务兵提为干部和改为志愿兵或兵改工后,即停止优待;对入伍前吃国家供应粮,退伍后能统一分配工作的,不享受优待)。优待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2/3计算。年初入伍的,当年享受全年优待;年中入伍、退伍的,当年优待量减半;年末入伍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优待;年初退伍的,优待截止上年底;年末退伍的享受当年的全年优待量。评议和审批制度同其他优待对象一起进行,并由乡镇政府将“优待通知书”发给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家属。义务兵的优待金,每年秋收后,一次付给本人作为安家费用。
附:农村优抚对象享受优待金情况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