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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置

第三节 安置


  1949年前,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100人。1950年开始建立复员军人安置机构。到1956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3248人。对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按归口安置的原则,随到随安置。对农村复员军人安置,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房子,有疾病伤痛的政府给予治疗或补助。1955年4月拨优抚事业费2.38万元,为392名复员军人解决了生活和生产困难。省为扶助烈军属,荣复军人参加互助合作,拨专款8000元。同年12月,县为优抚对象购买生产资料,拨补助款3.1万元。1956年4月县为复员军人拨入社投资款1.1万元。同年为保证烈军属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荣复军人生活和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又拨款59876元。1952—1954年为烈军属、荣复军人拨款购买耕畜333匹,大车6台,小型农具289件,口粮和种子179908斤,生活用布11452尺,为135名复员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和疾病治疗补助费18158元。对失去和缺乏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实行了包耕、代耕和优待劳动日照顾,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激发了他们的生产带头作用。1952年至1954年,全县在乡复员军人中,担任党支部书记、支委、政府委员的478名,当选为县、区人民代表的58名,生产合作社主任26名,互助组长297名,省、县劳动模范72名。1958年9月,全县151个耕作区,以复员军人为骨干组织151个复员军人生产突击队,参加突击队的复员军人2751人,他们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1980年开始,对回城镇的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根据每年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的人数,以各系统职工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同时又按着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加以调整:从1980年至1985年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1852名,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对在农村住房有困难的,采取国家补助,集体帮助,个人筹资的办法解决。1980年政府拨补助费800元购买建房木料,大队出工、出车,帮助3名无房住的单身退伍军人建房。对一些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还给予优待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照顾。1984年秋给419户拨款10万元,购买耕牛141头,优良品种猪102头,种子12960斤,化肥25520斤。

  附: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