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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七章 社会福利

章下序


  1927年(民国16年)7月1日,勃利县成立难民救济会。1929年(民国18年)成立贫民救济所,对贫苦群众给予收容和救济。伪满时期,在勃利镇设有贫民救济所,又叫“花子房”。“房不御寒,食不饱腹,病无医治,死后以席卷而弃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和集体单位举办了许多社会福利事业,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真正得到赡养和救济,过上了与常人同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