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改革土葬
第九章 殡葬改革
第一节 改革土葬
土葬在中国已延续数千年,至今县内的坟包还略有所见。据不完全统计,“九三”解放后,全县共有坟地1146处,占地面积4691.9亩,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60年代中期,开展了迁坟、平坟、深葬的殡葬改革工作。1982年10月,县政府专门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明确规定:“凡耕地、林区、苗圃及公路、铁路两侧的坟包,均限制平掉。社、队、街道要制定推行火葬、限制土葬的《乡规民约》。各木材加工厂,不准制作和出售棺材。取缔单位和个人生产或出售迷信品。对有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而搞土葬的,单位不出车,不出人,不开追悼会,生活困难的不补助,对死亡的职工不发丧葬补助费。对非法占地土葬的,酌情给予经济制裁,并责令其迁出或就地深葬。”由于政府的规定和各级干部的带头行动,广大群众迅速掀起平坟,深葬高潮。到1985年末,全县已平坟深葬870处坟地,还耕土地310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