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人事劳动第一章 劳动第一节 就业 劳动就业是随社会生产的构成和人口增减而变化。勃利县建制时地旷人稀,以农业生产为主,城镇内相应的兴办了为农业生产、人民生活服务的手工业作坊和商业。从事工商业,一般要经过学徒,出师后方可经商或从事手工业。师带徒常要经过有人介绍,认师后,徒弟学徒期间师父只供吃饭,不给报酬,没有节假日,吃饭不花钱,于活不挣钱。满三年出徒,可以在本店(铺)工作,付给工资,也可以自己经营。师傅带徒的培训方法,延续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师带徒的习俗有了改进。师徒平等,认师学徒后,每月工资24元,学徒期满经过考核允许出徒,出徒后重新评定工资。师徒只是个传技术与学技术的关系,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东北沦陷时期,私人开设的商店、作坊和一些服务行业用人,除收徒弟之外,还采取雇用的方式。工厂、商店、建筑业所雇用的人,是在社会采用,手续简便,只要有人介绍,劳资双方同意即可,劳动期间,资方有权辞退。劳方也可不干。伪政府和日本兴建飞机场和道路等则是采用“劳务”形式,即从各地抓来民众。不花工资。强迫劳动,或采取向民众摊派任务的方式,完成各种工程。占有劳动力成为日本帝国主义掠夺财富的手段之。
解放后,由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的来源都是社会招用,县政府民政科根据各部门的用人计划负责劳动安置。从1953年开始,劳动管理有所加强,招工单位必须提出用人计划和招工对象,经县政府同意,被招工者,持区以上单位介绍信方能录用。1956年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时期,全县职工已有7348人。
1957年,县人委设立了劳动科,专司劳动管理、劳动调配、劳动就业、劳动保护、劳动工资等事宜。
60年代以来,待业人数逐渐增加,加之“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大专院校不招生,劳动就业出现了高峰。城镇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的知识青年都需要就业安置,根据全县的具体情况,安置的去向主要是:林区、矿区、手工业、种马场、亚麻厂和镇的小型企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集体组织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方针,广开门路,多渠道就业。企事业单位办劳动服务公司,把城镇待业青年组织管理起来。贯彻了职工退、离休制度,顶替接班解决了一些社会青年的就业,更新了职工队伍。为贯彻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实行了职业中学教育和技工培训,为就业创造了条件。
1979年本着“三结合”就业方针,有5346人自谋职业,开设了厂、店、摊床等。组织集体经济事业23个(劳动服务公司),兴办了122个集体企业,就业了867人,每年创产值9500万元。
1980年,全县通过分配退伍转业军人、技工校毕业生以及社会招工、临时工转正等形式增加工人2849人。全民工人达到15587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1956年1807人,至1983年增加到10796人,增加了近6倍。
附:全民招工补员情况表(1979—1985年)
安置待业青年及个体工商企业统计表(1979—1985年)
全民招工补员情况表(1979—1985年)
单位:人
0000361(图片缺失)
安置待业青年及个体工商企业统计表(1979—1985年)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