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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49年至1955年,劳动保护由各企业单位自行管理。1956年至1985年统归劳动部门管理。
  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县内各企事业按《条例》要求。注重改进生产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大型企业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县内由民政科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每年要检查安全生产一至二次(一般在春季和秋季检查)。
  1960年以后,劳动科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年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973年开始。每年有计划地培训安全干部和安全员,每年参加省地(市)安全培训学习的至少有5人。为了生产安全,县政府决定每年的五月为“安全活动月”。
  全县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都相应设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员。1983年,全县有专管安全人员720名。同年县劳动局成立锅炉检验所和安全教育检查机构,有5名专职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按照不同行业、工种,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1985年统计,全县享受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有11760人,占职工总数的85%,每年支付给赡置劳动保护用品金额13.6万元。
  1983年,县配备专职矿山监察员2人.配备矿山监察车一台,对各乡镇、企业办。国办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监察作用。
  1985年,进一步加强了矿山的安检工作,培训了矿山安全监察人员503人,对合格者发放了监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