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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任免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任免


  1918年(民国7年)。建县时,由吉林省长任命姚鸿钧为勃利县公署县知事。
  县公署两名科长,由县知事姚鸿钧任命。职员从社会聘用。1929年(民国18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东北沦陷时期,县政府又改称县公署,伪满勃利县县长、副县长由三江省公署任命,副县长由日本人担任(称参事官)。县公署科长。由县长任命。伪职员采取社会录用形式。县公署可以辞退,本人也可以随时辞职。职员实行官称与职称并行。官称:委任官试补、委任官、荐任官等;职称:佣员、雇员、股长、科长、副县长、县长等。
  解放后,1946年正式成立勃利县政府。县长由上级政府任命。科长由县长任命。1954年实行选举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委员。
  1980年,县设立人大常委会后,政府各科长由县委组织部考核、推荐、县长提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副科长由县政府任命。
  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来源实行自愿参加革命。县人事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68年人事部撤销前,负责任免县科级和副科级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第二阶段为1973—1980年,主要负责向人大常委会呈报政府序列的委、办、局科级和副科级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任免提名和任免手续。
  1983年人事制度改革后,企业干部的任免权限,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县政府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履行任免手续,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正、副股级的任免工作。截止1985年,共任免干部1249人,其中:科级19人,副科级112人,股级干部11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