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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福利

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 资
  干部工资1918年(民国7年),县公署官员薪俸是:县知事每月现大洋240元,科长每月100元或80元,科员30元或24元,雇员24元或16元,夫役8元。1935年(伪康德2年)初期阶段,仍沿用旧的薪俸等级制度,县长每月伪国币240元;科长95—80元;股长48—34元;科员30—20元;雇员18—15元;佣人8元。
  1932年(伪大同元年),工人是执行日工资,最高的是木工,每人每日伪国币1.5元,洋铁匠、画匠、豆腐匠0.4元。

  附:1932年工人工资表
              单位:元 






  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
  供给制 解放初期,县委、县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待遇,由国家按季节发给每个工作人员衣服、日用生活品和每月一元钱。伙食标准分为大、小灶,实行公费医疗。
  工薪制 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均实行工薪分制。从1945年到1955年,供给制和工薪分制两种制度并存。工薪分制是采用工资分值,按每月25日报纸发表的分值计算折合货币的办法,不同职务有不同工资分。1953年县调整过一次工薪分。

  附:1953年县、区党政群工作人员执行工薪分等级情况表



  工资制 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废除了工分标准,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标准。
  1959年,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文件精神,全县共有611人调整了工资,占职工总人数的98%,增长工资额为3311元,占工资总额的1.2%。
  附:1959年调整工资情况表
            单位:元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决定从同年8月起调整全国职工工资。

  附:1963年工资改革前与改革后变化情况表
                  单位:元



  1976年,按国家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为90%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工作。1979年,为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

  附:1979年2%人数调整工资情况表



  续表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1979)70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省地的具体要求,对全县40%的职工工资进行了调资。调资范围以1979年底在职职工为基数,由单位分别按劳动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升级条件,择优评出本单位的应升级人员。县调资办公室统一下达指标。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共升级2046人,其中:财贸系统升级462人,计委系统160人,政府综合部门157人,农业系统573人,工交系统425人,农村公社(镇)269人。全县调资总额14322元。平均每人增加工资7元。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对教育、卫生、体育三个系统部分职工调资的决定,全县共有4726人升级。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全县调资人数为2653人。

  附: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调资统计表
                        单位:元



  续表



  1983年,调整了企业单位的工资,有864名企业干部调整了工资。1984年,按照黑龙江省《关于给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了107名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
  1985年。根据中发(1985)1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参加工资改革的共有7013人,其中:机关团体1646人,中小学教师2003人,事业单位3364人。平均每人月增资额为19.42元。
  职工工资 1956年以前,国家企业工人实行工分制、半供给制。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冶金、机械、机电、机修等行业实行8级工资制,1级工为33元,2级工为38.60元,3级工为45.00元,4级工为52.80元,5级工为61.70元,6级工为72.30元,7级工为84.50元,8级工为99.00元。
  商业分为11级,最低工资26.00元,最高工资96.50元。浴池、理发服务业分为10级,最低级为30.00元,最高级为76.00元。
  1956年,全县有工人7348人,月支付工资43.29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为58.91元,比改革前每人月工资增加了10元。
  1963年调整工资,全县工人总数6609人,有2684人升级,占总人数的40.6%。每人月增资额6.80元。
  1977年至1979年给40%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其中:固定工17906人,年支付工资1666.3万元,年平均每人工资为930.58元,比1976年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2.80元。
  1984年,全县146个企业全面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完成了企业调资工作,办理转正、定级、晋级1457人。128个全民企业,1、2级工人进入新标准工资的1328人,增加工资额为5783元。通用机械工资标准921人,增加工资额5062元。
  二、福 利
  职工福利 是解放初开始实行的。供给制时期,夜间值班的医院看护人员、邮政部门的电话员和报务员每月补助6斤肉。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产前20天,产后40天,分娩后供应两只鸡,60个鸡蛋,1.5斤红糖。产假期间按小灶伙食标准供给,小产休假30天,保养待遇与大产相同。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洗理费由单位经费解决。
  建国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的困难补助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及照顾未婚和夫妻两地生活的干部探亲。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颁布后,对因公负伤疗养的职工,照发工资,并对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致残补助金。1958年按《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放宽了职工退休条件。“文化大革命”中,职工福利遭受破坏。1978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条例,又进一步放宽了职工退休条件,并提高了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
  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福利项目逐渐增多,福利费有所增加。1980年,全县有全民职工21592人,主要项目福利费用额196.2万元,平均每人90.87元。1983年有全民职工27639人,主要项目福利费额325.6万元,人均117.80元。比1980年人均增加26.93元。
  1985年,全县有2096人享受各种保健食品补贴,支付保健补贴费16.5万元。有女职工7246人(占职工总数的44%),有56%的享受子女入托补助,年支付保育费24万元。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产假100天,并给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定期发放独生子女补助费。
  1985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下发后,为127人办理了增加补助标准手续。
  据1985年末统计,主要项目福利费用额319.4万元,其中:医药卫生费占63.90%,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占9.3%,集体福利设施费占7.8%,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占7.3%,计划生育补贴费占5.2%,职工困难补助费占3.6%。文化体育宣传费占1.6%,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占1.3%。

  附:全民所有制职工福利费用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