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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1929年(民国18年)由商会组织民办水会(消防队)属公安局管理。翌年8月公安局组织消防队,有队长、组长、教练、雇员21人,设章程16条,水车2架,人力压水车2台,水桶20个。伪满时期仍沿用旧制。解放初,采取群众性消防组织。1950年县公安局成立消防队,有队长、司机、队员6人。1966年消防队员实行现役制,有干部5人,战士16人。1985年县消防队编制28人。重点工业企业单位组建企业消防队有:亚麻厂消防队、石油公司消防队、烟叶复烤厂消防队;各工厂企业单位有义务消防队组织。县消防队有14米木制了望塔一座,东风牌2.8吨水车2台,跑车1台,北京吉普指挥车1台。亚麻厂消防队有解放牌2.5吨水车2台,烟叶复烤厂有解放牌2.5吨消防车1台。各工厂、企业、机关、商店、学校常年设有防火钩、防火桶、防火水缸、防火砂以及灭火栓、消防水龙带防火工具。
  居民和村民都制定了防火制度或防火公约。春秋干旱季节,小孩不玩火,室外不吸烟,风大不生火(指家家户户不点火做饭)现已老小皆知,户户遵守。农村居民,5级以上大风升防火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