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看守所
第五节 看守所
勃利县于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设分监狱(看守所),属牡丹江监狱管辖。
1945年8月15日勃利解放后看守所归县法院管辖。1951年9月划归公安局管辖,其任务是羁押依法逮捕的人犯,监管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当时,看守所设1名所长,1名管教员,每年羁押50名至60名人犯。随着肃反、镇反运动的深入开展,看守所羁押人犯逐年增多,看守所警力也有所加强。1980年全国实施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后,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教员4入。年羁押人犯100人左右。1985年看守所的警力进一步加强,有所长1人,管教员5人,炊事员1人,锅炉工1人,门卫3人。并有1个武警中队担当警戒任务,年收押人犯达250至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