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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退还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退还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监督1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文化大革命”后,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从1979年至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各类人犯,其中批准逮捕918人。不批准逮捕2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人。起诉681件,1065人;免诉24件,27人。

  审查批捕案件统计表



  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