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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8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监所检察的工作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便于侦察、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从1980年至1985年对监所共检察89次,发现重大问题6起,发现违法乱纪3人。对所发现问题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作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