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期间,县级没设审判机关,其审判权由县知事一人掌握,其具体工作由承审员承担,隶属吉林省高级法院。
沦陷初期,沿袭民国旧制。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成立伪勃利区法院,设主任1人(日本人),书记官3人,庭吏1人,雇员1人。夫役1人,归佳木斯地方法院管辖,审判官由佳木斯地方法院人员兼任。1939年伪司法部任杨桂五为独立审判官,1940年换任丁文杰,同年勃利区法院归牡丹江管辖。1943年由蒋廷桂接任审判官。1944年(伪康德11年)7月1日勃利区法院归东安地方法院管辖。1945年(伪康德12年)5月1日复归牡丹江地方法院管辖。设审判官1人,监督书记官1人(日本人),书记官5人,庭吏1人,雇员1人,夫役1人。
1949年3月成立勃利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0年增设狱政股。
1953年11月,县法院先后派出3人巡回法庭,深入农村办案,1955年巡回法庭撤销。1955年3月10日成立倭肯人民法庭,管5个乡,78个行政村。
1958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建立政法公安部,并设立七台河人民法庭。1959年4月政法公安部改称勃利县政法局,撤销倭肯和七台河两个法庭,8月撤销政法局,恢复勃利县人民法院。1960年秋,恢复七台河法庭。1964年七台河特区成立,法庭改称法院,归合江地区中级法院领导。1965年春,恢复倭肯法庭,增设双河法庭、青山法庭,1966年5月撤销。
1967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保卫组。1968年1月,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组。1968年2月26日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部。1973年6月14日撤销人民保卫部,解除军管,恢复勃利县人民法院建制。
仍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7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建立勃利种畜场、北兴农场两个企业法庭。1982年北兴农场法庭移交红兴隆农场法院,并撤销勃利种畜场法庭。1985年又恢复倭肯、双河、青山、勃利种畜场等4个法庭。县法院机构设置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