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勃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1949年3月建院至1985年末,共审结刑事案5616件。1951年镇反和1957年肃反,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645人。
1966年5月至1973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刑事案386件,每年平均55件。
1973年6月到1982年末刑事审判,主要审理检察机关起诉的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院根据中发〔1978〕78号文件和中发〔1979〕96号文件精神,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经复查反革命案件96件,纠正冤假错案90件,复查普通刑事案682件,维持原判598件,改判84件。
1983年8月始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方面的犯罪。到1985年3年期间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86件,判处犯罪分子477人。
刑事案件统计表(1966—1985年)
刑事案件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1966—1985年)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