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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从1949年到1985年末,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7021件。其中:离婚案4160件,抚育案122件,赡养案181件,收养案10件,婚姻家庭财产案140件,继承案72件,房屋案212件,债务案976件,赔偿案757件,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57件,其它案334件。处罚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50年实施婚姻法,当年处理婚姻案件96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71.3%,比1949年增长5.1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7年到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667件,每年平均为7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