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机构
第二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行政机构
1918年勃利设立劝学所,设所长1人,劝学员1人,共同协助县知事处理全县城乡的学校业务。1924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员1人,董事4人。“九一八”事变后,教育局设局长1人,督学1人,并设立区乡教育委员会。1937年日伪时期为了推行奴化教育,在县公署行政科内设教育股,有股长、副股长、视学等人。在教育股内还设学校组合(管理县内朝鲜族学校的组织),有朝鲜族职员1人,教育股的职责是负责有关财经预算和决算,编制任免事宜,奖惩、考核等事项。
解放后,县政府由民政科的教育股改设文教科。当时,主要工作接收日伪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编制和配备教员及社会教育调查等,重点是抓好中学教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教育行政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县教育科改称文教科,科长1人,科员7人,分别抓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中学教育由省主管)。
全县各区配备有文教助理,兼任区中心校长,1951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机构逐渐扩大,文教科内成立了教育股、成人教育股、职工业余教育股。
1958年,文化和教育分开,改称教育科,后改为教育局,局内设股。1962年,文化教育两科又合并,教育局又改称文教科,抓全县文化教育工作。1967年至1979年间。教育行政机构,又改动3次,由文教卫生革命委员会,改称文教科领导小组,又改为县革命委员会文教科。这一时期文教科内,下设机构由股改为组,设置有教育组、工农业余教育组、政工组、文化组、后勤组。
1977年由于恢复高考制度,县政府成立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附设在文教科内办公。1978年全县13个公社恢复和重建了中心校,中心校同以前的文教组一样,作为文教科下设在各公社的教育行政机构。
中心校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调整教师,决定经费以及检查指导教学等工作。中心校内设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正副校长由县革委人事科考查任免。
1980年文化教育又分开,教育科内设组。1982年将组改为股。1981年7月份工农业余教育股从科里分出来,成立县政府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1984年又将教育科改称教育局,下设教育股、政工股、双勤股、后勤股、招生办、民族教育股。
勃利县教育行政部门,几经分合经过多次改称,对教育体制改革的进行,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的人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