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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考试制度

第二节 考试制度


  勃利县实施教育初期,无正规考试制度。伪满时期的考试制度,多采取半年期考,年末大考。小学升优级,优级升国高,根据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考试制度,激励青少年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法。为观察教育与学习的效果和校与校、班与班及学生与学生之间成绩的优劣,实行会考,校、班之问争高低。1952年学习苏联考试办法,全县中小学的记分制曾一度改百分制为五分制。注重课堂口头考试。一般学校均实行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
  1958年后,高中毕业生报考大专院校,在教育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全国统一考试,择优录取。高中招生.也通过集中统一升学考试择优录取。
  1966年至1970年国家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全县小学毕业不经考试,全部进入中学。1971年,全国恢复高校招生,实行保送与考试相结合,以保送为主。1973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全国招生意见,提出各地应注意,在政审合格的基础上,重视文化考查,保证入学的学生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但这个意见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1977年10月6日教育部在召开全国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招生中;对新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高考的学生实行预选,省命题,县评卷,进入分数段者,方能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1980年后,参加高考考生资格,仅限于未婚的年龄25岁以下应届毕业生,在职职工报考,须有5年以上工龄的未婚者。这一高考制度,对快出人才,早出成果,迅速改变教育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不适应状态,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得到全国人民和广大师生的热烈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