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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体育

第二节 群众体育


  民国初期,体育活动仅在公立的学校开展。伪满时期全县各学校体育运动有所发展,同时推动了群众体育运动,全县共召开6次社会群众田径运动会。1936年三江省在佳木斯召开的田径运动会和1942年东安省在密山举行的全省男子篮球赛,勃利县队都取得了好成绩。
  1946年政府成立后,积极开展了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由共青团、总工会和教育科联合举办职工干部篮球和乒乓球比赛,还有的单位举行田径运动会。
  1963年勃利县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从此,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贯彻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建立了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象棋、冰上等体育运动协会。每年参加广播操、田径、球类、游泳、拳术等5项活动,约4.88万人,占全县体育人口总人数的27.8%。城乡中小学体育达标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1.2%。体委与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每年只少组织10余次体育竞赛活动。1982年统计: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共进行了25次体育竞赛,各乡镇搞了14次体育竞赛活动。
  1985年,全县各机关、厂矿、企事业体育组织中,领导机构健全的有231个单位,有兼职体育干部185人。业余体育代表队(包括球类、棋类)584个,队员4540人。
  勃利县的朝鲜族,每年组织1次民族运动会。比赛项目有男子足球、男子摔跤、男、女排球、女子跳板和秋千等。
  县体委曾承办地市级的比赛4次:有1965年的中学生冰上运动会,1974年的少年乒乓球锦标赛,1978年的职工乒乓球及1980年的职工男子篮球锦标赛。
  1979年开始,城镇部分群众自动参加晨练活动,每天早5点到6点,集中在体育场,做广播体操,跳老年迪斯科舞,此项活动一直坚持并逐步发展,除此还开展了各种气功运动。据1985年统计:活动场地发展到4处,每天参加活动人数由200人,发展到1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