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第一节 医疗制度 1952年6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的指示.勃利县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具体业务由县卫生科兼管。执行初期,采取看病持票记帐,月末结算拨款,1974年11月修改为“看病必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收据由单位暂报,月末到公费医疗办审核拨款。1980年至1985年统计,医疗费逐年上升,其原因是老年体弱干部增多和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的不正常现象出现。
全县公费医疗执行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人
1984年,执行限额报销制,每人每月3元钱,超额由个人垫付,年终结算,经审核符合病情及用药原则,给予报销,不合规定,由个人支付。特殊用药,经过批准,年终一次结算。住院急救,经公费医疗办审批同意,不在此限。
根据1952年6月政务院实行公费医疗指示精神,全县企业干部、工人享受劳动保护医疗制度。其经费由企业厂长基金、福利费,按一定比例支付。1985年,全县享受劳保医疗人数为1.8万人,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执行劳保医疗的,总计为2.2万人。1981年前,劳保医疗实报实销,1982年每人每月报销2.50元,1983年改为限额报销。
1969年,全县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过去,农民治病是谁治谁花钱,合作医疗是依靠集体力量,从公益金中列支50%,每人再投资50%为医疗费用,看病时视个人经济情况免费或按比例报销。从1969年至1978年全县207个大队,办起了197个合作医疗站,其中:倭肯、小五站、罗泉、恒太、吉兴5个公社办起了联办合作医疗。据1979年调查:在197个合作医疗站中,大部因经济困难,无资可投或资金被占用而停办。1980年因种种原因,合作医疗停办了114个,占55%。1982年,农村体制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全改为各种形式的承包卫生所。
根据上级规定,带病还乡的复员军人,烈军属的医疗,采取减免和国家补助的制度。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卫生部门按季、按金额规定拨款。60年代补助金额17.6万元,70年代为29.6万元,1980年至1985年为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