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 1956年县政府开始贯彻国务院提出的控制人口出生率的指示。但由于措施不得当,人口出生率仍然没有下降,1949年至1964年人口增长了1.6倍。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的指示精神,县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从县中心医院,妇幼保健站抽调部分医务人员,在城乡开展节育手术。1964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7.56‰。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出现了建国以来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重新组建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1973年国家提出晚婚、晚育的要求。全县实行了多种避孕方法,有效地控制了生育率。计划生育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加强了组织、技术措施。人口出生率开始逐年下降。到1985年全县节育率97.28%,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4.83‰。独生子女领证率29%;晚婚率29%;晚育率55.44%;多胎率为2.59%。达到了国务院的规定指数。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照“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总方针,全县开展了大宣传、大讨论,大算人口帐活动。加强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设主任、副主任5人,委员11人。下设科级办公室,配备正副主任3人,强化了计划生育办事机构,人员增至13人,下设计划生育宣传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同时加强了乡镇计划生育办事机构,从原来的14人增至19人。县直商业、工业、林业、二轻、粮食等系统均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79年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指标,把人口自然增长率当年控制在千分之八以下。
加强技术队伍建设。组织计划生育手术队,协助各乡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978年到1985年各乡镇普遍建立了技术指导站。1964年至1985年累计做各种节育手术47963例。
附: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