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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妓院

第四章 妓院烟馆赌场

第一节 妓院


  妓院 在旧社会做为一种行业而存在。1928年(民国17年),县城有妓院9家,妓女25人。年龄最小的10几岁,最大的35岁。1930年(民国19年),妓院发展到37家,妓女85人。伪满时期发展较快,到1937年(伪康德10年),有妓院100余家,妓女300余人。其中,县城内中国妓院52家,妓女160余人,朝鲜妓院8家,妓女30余人,日本人妓院(又称料理屋)3家,日本妓女10余人。杏树乡有妓院19家,妓女40余人;倭肯镇妓院20余家,妓女60余人。当年,伪县公署将各妓院组成“花界会”,设会长和会计各一人,负责每月收缴花捐税。对妓女每周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有性病者,停止接客。住院治疗。对无固定场所的妓女称之“野鸡”。日伪时期妓院集中于勃兴大舞台一带,总称“会芳里”,俗称“窑子胡同”。
  妓女 多数是贫苦人家的妇女被拐卖为娼。若不顺从,鸨子、龟奴便大施淫威,妓女惨遭毒打,受尽折磨,迫使妓女朝朝暮暮浓妆艳抹,倚门卖俏。
  嫖妓行为分3种:一是开盘,嫖客数人选一娼妓做陪,妓院摆设糖果招待,寻欢取乐;二是拉铺,即男女短暂同床;三是住局,是嫖客与妓女结成一夜夫妻。
  解放后,人民政府严令取缔妓院,对罪大恶极的执事人和老鸨儿,予以惩处,妓女经教育后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