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勃利县公有土地管理办法

勃利县公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在过渡时期大规模经济建设之需要,促进人民城市之建设,并进一步统一管理与合理分配使用公有土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一切之公有土地及由人民委员会代管之土地,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国公营企业或个人建筑房屋,需要公有土地时,均须在使用前一个月向县人民委员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许可证后方准动工,否则不予施工。
  第四条 凡于房与房之间的空地(公有土地)借两端山墙而建筑房屋时,如两端均系私产亦可申请建筑。但必须取得两端房主之同意。
  第五条 凡欲建筑标准(砖墙瓦顶)楼房或平房者,如因感到购置原材料困难,人民委员会可以协助解决之,但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提出下年度的建筑计划,临时提出不予解决。
  第六条 凡公有土地混在私有土地管理范围内,不按四至应依执照上的实际面积为计算标准,余者即按公有土地处理。
  第七条 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如不使用时须在前一个月内,向县人民委员会办理交还手续。但占而未用和未办理交还手续者亦应纳租,严禁私自交换转租转借转让转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亦建筑上房屋者而长期拖欠租金,视其情节轻重撤销一部或全部使用权。但被撤销使用权后其房屋建筑成本费(依照原始单据计算之)除扣除租金外,余额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补偿之。
  第九条 凡未经申请批准而私自建筑房屋者,如不合市政建设之需要,人民委员会有权取缔——令其拆除。
  第十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做为园地时,在使用期间而自行增设之井,如不使用应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情况酌情给予补偿金。
  第十一条 用公有土地在使用性质上不同,可分为基地(包括宅地面积)园地(包括旱水园地)两种,每种又分为三等租金标准另定。
  第十二条 公有土地租金征收范围: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公有土地不征收租金外,其余不论任何事业单位营业部门或个人使用公有土地等均应一律按规定之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三条 租金每年分为两期缴纳:
  1、上半年自每年二月一日到三月一日止为收租期间。2、下半年自八月十五日到九月十五日止为收租期间。
  第十四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者,如因违犯第四条之精神时,处予全年租额的一倍到三倍的罚金。
  第十五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如过期不交者,每超过一日应纳租期的金额百分之三的延滞金。
  第十六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者,如未按原请求面积使用时,经查出如超过一平方公尺,处予全年租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金。
  第十七条 凡未经申请批准而私自建筑房屋者,经查出除照补租金外,处该期间租额二倍至三倍的罚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指示精神有抵触时,均依上级指示精神执行。

  勃利县人民委员会

  县 长 那兴亚

  副县长 毕福山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