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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勃利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遵照毛主席“开发矿业”、“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伟大教导,认真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充分挖掘我县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为工农业生产提供原料,为外贸出口增加商品,为大办农业积累积金,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和勘探。为在国家统一管理下,有计划、有组织、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县革委会责成县矿产管理站负责此项工作。对找矿、探矿、采矿、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组织负有指导责任,并有权监督各矿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合理开采。
  第二条 凡县境内所有采矿单位,不论开采任何矿种,都必须向县矿产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和工程设计书,经批准后在指定矿点开采,严禁乱采乱挖或“跑马占荒”,否则,矿产管理站有权制止开采。
  第三条 为了大力开发矿业,加速矿山建设,增加社会财富,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凡集体采矿单位,应逐月按其生产销售总额,向矿产站交纳矿产管理基金。矿产管理基金提取标准是:水晶、玛瑙、宝石、玉石等贵重非金属和黄金等金属矿物,均按国家规定提取百分之十;石灰石、白云岩、花岗岩、玄武岩、长石、石英、莹石、陶土、石英砂、石墨、大理石、云母、石棉等一律提取百分之五,此项基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探费用。
  第四条 各采矿单位所出售的矿产品,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矿产管理站统一管理合理规定价格,坚决反对利润挂帅和资本主义经营,使矿山开发事业沿着社会主义大道胜利前进。
  第五条 加强群众找矿、报矿工作。要查明地下资源,开发地下宝藏,以适应工农业建设飞跃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新的矿种,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找矿、报矿。各公社、林场应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有领导干部参加的群众找矿、报矿领导小组,组成全县范围的群众报矿网,做到“报矿有人抓。矿点有人查”,实行找矿、报矿、探矿、采矿密切结合,促进矿产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凡经批准开矿与林业生产和社队林场发生矛盾时,应按“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合理解决矿山用地、用山,由矿产站会同有关部门划出矿区面积,以利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勃利县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