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企业扩大自主权暂行规定
关于工商企业扩大自主权暂行规定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的工商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担负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为国家积累资金的任务。
过去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采取行政办法管理,统的过多、过死,出现了不讲经济核算,不能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现象,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根据国务院〔80〕226号文件和省、地扩大企业自主权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关于工商企业扩大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一、利润留成权
企业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利润留成办法,把经济效果同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勾。在首先保证国家多收的前提下,做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
1、对生产稳定,经营管理好,盈利水平较高,潜力较大的企业采取超计划分成的办法。
2、对微利企业,采取利润指标包干,超收归己的办法。
3、对处于亏损边缘和基本保本的企业,采取盈亏自理的办法。
4、对亏损企业,采取亏损指标包干,减亏归己超亏不补的办法。
5、对政策性补贴企业,采取按产品定额补贴,补贴到厂,节余分成的办法。
商业、供销企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企业原则上按八○年办法执行。
企业无论采取那种办法,都要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签订合同。
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一部分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一部分用于奖金。奖金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利润增长的幅度。对留成资金要严格控制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
二、计划补充修改权
6、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积极组织生产和流通。在执行中,企业发现计划与销路有矛盾,有权提出调整生产和收购市场需要的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范围,独立自主地确定自己的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改变由上面脱离实际地压任务的做法。
7、企业有权按着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能力和对市场的预测,制订补充计划,广开生产门路,努力增产市场需要的缺门短线产品或带料加工,组织技术服务和装配业务,充分发挥生产能力。企业制订的补充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原材料。
8、企业有权在坚持主要产品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需要,努力增加新的规格品种。积极研制新产品,向高精尖方向发展。
三、销售权
9、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计划和供货合同的情况下,有权出售超产的产品。商业企业在保证上级下达的一二类物资收购计划后,按比例上调品种的留成部分有权自行销售。
10、批、零企业和供销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市场需要,及时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进货。
11、商业企业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经营情况,扩大经营品种,增加服务项目,调整营业部位和营业时间,改善经营管理,方便广大群众。
12、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销形式,有条件工厂可以在县内或外地设立门市部,也可实行厂、店直接挂勾,工厂与商业签订的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物价管理权
13、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实行优质优价,对积压滞销商品可实行浮动价格或减价出售残次品;对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经营单位有权灵活掌握;新产品试销,可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制定临时价格,时间不超过一年;由于原料提价或一些出厂价不合理的产品,造成商业利润大于工业利润的,企业有权向物价部门提出调整价格意见。物价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给予适当处理,也可双方协商定价。
14、地方加工订货的三类商品。企业有权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作价。三类农付产品可开展议购议销。从外地采购的三类商品,企业有权根据上级规定的加价率确定价格。
五、外贸权
15、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外汇分成。
16、企业可以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洽谈业务,附签合同。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派人出国考察、实习,所需经费由企业外汇分成中支付。
六、资金使用权
17、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发展和旺季经营需要向银行随时追加贷款,银行贷款用于发展生产和商品进货;挖革改项目,按基建程序批准后,购置设备或扩建厂房。企业有权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的收入,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18、企业的留成资金,有权自主支配。如用于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所得利润五年不上缴;用于第二产品,所得利润三年不上缴。企业的多余资金和闲置设备,可与其它企业联营,合营或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向其它企业投资。
19、企业自己组织力量通过节能和技术革新节约下来的资金,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拿出少量资金做为专项奖金。
20、除国家和各级政府明文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不合理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和人员。
七、干部任免权
21、企业在有劳动指标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考试可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22、企业有权按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行任免中层干部,并报上级备案,上级业务部门不能强求企业机构设置同自己对口。
八、劳动工资权
23、企业根据国家批准的招工计划,在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可在指定范围,按规定名额和条件公开招工,自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到主管部门履行手续。新招职工,试用期三至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辞退。
24、对违犯劳动纪律,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而又屡教不改的个别职工,企业有权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开除留用的处分。开除留用期间,只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开除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进行申辩。
25、企业实行奖励制度要同经济效果直接挂勾,克服平均主义。企业要在银行设立奖励基金专户。在奖励基金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奖励形式,灵活使用奖金,不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奖励办法必须按照经济效果来考核,改评奖为计奖,明年对仍实行评奖办法的要停发奖金。领导干部应同工人一样实行奖励制度,经营成果好的企业,领导干部的奖金可以略高于职工平均奖金水平。低等级工人做高等级活,应拿高等级工的奖金;高等级工人做低等级活,应拿低等级工的奖金。
26、企业内实行定员、定岗。对多余人员可广开生产门路,增加经营项目或抽出轮训学习,培训方式可以脱产、半脱产。培训期间,企业根据经济情况自行确定工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以实行长休假制,休假期限和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同职工商定,并要签订合同。
27、企业可以实行内部工资制,以便更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厂内工资可以从奖金中提取,晋级面可随同利润增长幅度确定(只能低于不能高于这个幅度),每年评定一次,确实表现好的可以连续晋级,有问题的可以取消,职工调离本企业时内部工资随即取消。
28、对科技部门认定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生产能力,改革管理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可以给予工资升级,每年升级面不超过2%。对由于本身过失、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可给予降低工资的处分。无论升级或降级,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日常工作机关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29、企业有权实行内部岗位津贴,对民主选举的领导干部、班组长工资显著低的,可实行职务津贴。对苦、脏、累工种的工人,可按甲、乙、丙三等分别给予岗位津贴,一般每天补贴2—4角。
30、企业有权决定学徒工转正,定级,学徒工表现好,经过考试合格,可以提前转正;考试不合格,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
31、在不超过劳动计划指标的前提下,系统内厂与厂、店与店之间职工调出调入,可由双方单位协商,直接调动。但农牧三场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和农村职工调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2、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保证安全和劳逸结合的条件下,有权决定加班加点。不再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加班加点支付的工资列入工资总额。
33、允许企业留用技术专长的退休人员,允许退休人员应聘另找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不再享受原单位的退休费和福利待遇,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其退休费和各项待遇。
34、职工因病伤退休退职时,改变统一劳动医疗鉴定的办法,对因疾病残,公伤要从严掌握,可由企业指定的医疗单位,按规定进行鉴定,对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由企业批准退休,报劳动部门备案,发生争执时,由县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仲裁,双退职工有子女需要安置时,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民主管理权
35、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不是把权力扩给厂长、经理一个人,而是扩大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实行政治民主、技术民主、经济民主和生活民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加管理,监督各级干部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是:
(1)重大问题决策权,如确定企业的生产方向和发展规划,讨论通过工厂的机构调整、劳动工资和生产福利方案等重大事项;
(2)企业内部立法权,主要是指制定修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3)预、决算权。审议,通过企业的预决算,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4)人事权。民主选举企业内车间、店部、班组领导,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厂、公司级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5)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企业内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情况。听取和审查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罢免作风恶劣,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厂、公司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建议。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它自主权
36、所有共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要变为自负盈亏。自负盈亏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三、七分成,百分之三十上缴主管部门,百分之七十留给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这个比例可以上下浮动,如微利企业的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
37、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实行增长利润减半纳税,就是以七九年利润为基数。超额部分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
38、凡适合计件工资的企业,可以实行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有的产品和工种可实行集体或个人包工分成工资。凡自负盈亏的企业,每年可搞一至两次分红(分红总额不超过两个月标准工资)。
39、银行、建行、财政、税务和外贸部门安排给企业的技措、设备、外贸贷款,投产后所获利润,可先还贷款,后征所得税。
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十二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