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勃利县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明确厂长、党委、工会的职责、权限、任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办好社会主义企业。根据《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规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社会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
第三条: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长受国家委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党组织在思想政治方面,对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下同)实行统一领导,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并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条:职工群众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六条:企业工会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对职工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厂长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厂长对国家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
2、坚决执行并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力求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3、努力提高企业素质,围绕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产量和劳动生产率,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围绕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加速企业管理现代化。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4、结合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搞好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生活,负责办好职工生活福利事业。
6、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的收入,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7、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半年进行一次。
8、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责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厂长受国家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决策权。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有决策权,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指挥权。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厂长直接领导副厂长(包括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下同)的工作。副厂长是厂长的助手,对厂长负责。厂长与副厂长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行政职能部门(科室)和车间实行副厂长分管制,由厂长委托副厂长分工管理。有的可由厂长直接领导。在行政指挥系统内,建立逐级领导,逐级负责的责任制。一个下级只能接受一个上级的直接领导,并对上级负责。上级不得越级指挥,但可以越级检查、监督;下级不能越级请示。但可以越级反映情况。
3、任免权。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实行“组阁”制,副厂长等厂级行政领导的任免由厂长提名,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任命。企业各行政科室领导和分厂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厂长提名,由厂长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
4、决定权。
(1)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作出决定。其中属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2)根据工厂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革管理体制、设置或改变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作出决定。
(3)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包括离休、退休的干部和技术工人)。招聘技术、经济、法律顾问,并决定其报酬。
(4)有权拒绝或要求调整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和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和计划外的生产任务。
(5)决定技术改造资金。包括生产发展资金、新产品试制资金、折旧资金、大修理基金的用途。
(6)根据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对闲置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有租赁、处理权。
(7)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方面对工厂人力、财力、物力的无偿平调和摊派。
5、奖惩权。厂长对有贡献的干部(包括副长厂、和相当于副厂长级干部)和工人,可给予嘉奖、立功、疗养,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晋级的奖励。每年晋级面不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但可以结转合并使用;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按照职工奖惩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厂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6、临机处置权。厂长在紧急情况下,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突发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但事后应向有决定权的单位(部门)报告。
第九条:厂长外出时,必须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厂长指定一名厂级行政领导代理,行使厂长的职权。
第十条:厂长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要通过决策的组织形式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厂长决策的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以是厂务会议,厂长办公会,也可以是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形式。不论何种决策形式都由厂长主持,邀请党委、工会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厂长最后拍板决定。
第三章 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
1、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2、保证企业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监督国家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3、教育党员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支持厂长对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保证厂长行使职权。监督厂长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4、负责对党群干部的管理、考核、任免;对副厂长等厂级行政干部的任免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党的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健全党的生活。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负责领导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经济工作,对党员和职工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他们思想觉悟和劳动积极性,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
7、领导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8、监督各级干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做人民的公仆。
第十二条: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2、党组织的季度、年度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和总结。
3、党员的思想情况分析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奖惩。
4、职工思想动态的分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5、企业党、工、团机构的设置并讨论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中层党群干部的任免、调动、培训和奖惩。
7、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委会(总支、支部下同)必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总支、支部书记下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开好党委会,组织决议的贯彻,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2、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建设。
3、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支持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
5、协调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6、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各分厂(车间)党总支、支部在工厂党委领导下,对本部门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对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工厂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支持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干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内部经济责任制方案,以及企业奖惩条例等主要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干部,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5、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
1、协同行政部门、动员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协同企业党委政工部门和共青团,对广大职工进行共产主义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教育职工遵守职工守则和厂纪厂规,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积极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4、发动职工群众认真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协助和监督行政办好职工生活集体福利事业。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互助互济工作。
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
第六章 企业内部关系的协调
第二十条:厂长与企业党委的关系:
厂长与党委的关系是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工作中要相互支持。
1、厂长应尊重并支持企业党委执行上级党委的任务。贯彻执行企业党委为完成上级党委部署的任务所做出的决议。
2、厂长在组阁和任免行政干部时,要主动听取企业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3、厂长要主动与企业党委书记沟通工作,争取支持和保证。
4、党员厂长应按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听取批评、接受党员的监督。
5、企业党委要支持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党员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
6、厂长和党委书记在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合作,共同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十一条:厂长与职代会的相互关系是依靠和监督的关系。
1、厂长要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2、厂长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对职代会的提案要认真组织处理。
3、厂长应经常听取职工的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严禁打击报复。
4、职代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
5、厂长对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暂缓执行,并请企业党委协调解决或主管部门裁决。
6、职代会不同意厂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先按厂长的意见执行,职代会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厂长与工会在目标、原则、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是互相支持的关系。
1、厂长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支持职工群众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2、工会要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服从厂长的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厂长和工会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应由企业党委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关系协调的形式,可以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并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对厂长、党委书记的奖惩,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试行后原有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