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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发(1985)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发展乡镇企业做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突破口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台柱,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乡(镇)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发展乡(镇)企业方面来,政府把乡镇企业发展的好坏,做为考核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每个乡镇都要有专人抓乡(镇)、村(含联户、个体户)企业。
  各村要有一名村干部抓村办、联户办、个体企业,报酬可从村办企业利润中列支。
  二、各乡(镇)企业办是各乡(镇)抓乡镇企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配备要从实际出发,除配齐正副主任外,要以适应为原则配齐会计、统计、生产、供销、信息人员和村以下的专管人员。
  三、乡(镇)企业要锐意改革,不断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要改官办为民办;改干部的任免制为选举和招聘制;改固定工为合同工、临时工;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利润分成制。在确定各项合理的提留和承包指标后。本着“交足税,留够费,剩下搞分配”的原则,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挣多不眼红,少分不怜惜,放手搞活企业。
  四、实行厂长、矿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矿长、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全面工作。凡实行承包的企业。自己有组阁权、招聘权、资金运用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工人录用辞退权、政府不在干预企业内部工作。
  五、放宽政策,扶持乡镇企业大发展。上级计划和物资部门在指标内下达的生产、维修三材指标要如数拨给企业局分配,不得截留挪用,有条件时要多分配乡镇企业一些。
  六、对乡镇企业经过挖潜改造,生产上升后,新增加的所得税,税务部门以一九八四年为基数,把这部份新增收的所得税上缴财政后,做为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两年后开始周转使用,逐年滚动。
  七、县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指标中砍出一块,贷给乡镇企业。并优先贷给那些生产经营好的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
  八、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兴办乡镇企业,提倡动员从业人员和农民投资入股。每股二百元,每人最少一股,多者不限。新办企业实行以资代劳的办法,每人最低入股五百元,代股入厂,投入的资金可高于银行的储蓄利息,也可实行年末按股分红的办法。
  九、乡镇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既按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做为扩大再生产的流动资金使用,百分之三十交给乡(镇)用于农业、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或补充乡(镇)财政资金不足。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乡(镇)企业办公室掌握,集中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发展乡镇企业扩大生产,今后乡政府和其它任何单位严禁动用、挪用企业资金。
  十、各乡(镇)企业办要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严禁吃光、分光企业资金。反对掠夺式生产,搞当年红现得利的思想。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和乡(镇)、村以及联户、个体企业和作坊的统计工作。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逐企业建立统计卡片和统计台帐,搞好汇总上报工作。

  勃利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