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永顺与恒太两乡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永顺与恒太两乡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永顺与恒太两乡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永顺、恒太乡政府:
早在一九七八年五月份,县以勃革发(1978)56号“关于批转《恒太、永顺公社行政界线、土地纠纷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件)和勃革发(1978)57号“关于对恒太公社河口大队与永顺公社社办林场、恒太中学与齐心大队土地纠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两个文件,已对永顺与恒太两乡的土地纠纷做了明确处理。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两个文件始终没有落实,影响团结,破坏生产,于民不利。
为尽快解决两乡土地纠纷,代县长韩国志同志,于四月十五日率土管、民政联合工作组亲赴两乡,组织双方主要领导座谈和学习,本着“尊重历史,参考现实,讲团结,顾大局,发扬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好自己管辖区与毗邻区域的边界争议”的原则,对两乡的土地纠纷,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恒太乡河口村越界开荒问题
56号文件对恒太乡河口村越界开荒2、3垧地,已决定退给永顺乡,可是河口村不但当时没退,后又继续扩荒1.5垧,这是不对的,但经两乡商量,县政府同意原界线不变,两块越界开荒地,按插花地处理,由河口村继续耕种。
二、关于两乡在倭肯河段界线和退地问题
此问题,56号文件也决定“所谓草原使用界线以外永顺公社新民大队开荒大约30垧左右面积,应毫无条件地无偿退给恒太公社管辖和使用”也未执行。这次永顺乡并提出:在应退的30垧耕地中要求保留15垧,经两乡协商,县政府同意只保留10垧,具体地块由县领导和联合工作组深入现场实地落实,南北界线是从安兴水库引水渠北侧向北至倭肯河边,东西界线是从435米平行线向东至倭肯河的南北河叉的河西边,总面积为10.37垧,并以此地边做为两乡在安兴水库引水渠以北的行政界线,线东归恒太乡管辖,线西归永顺乡管辖,由县民政局负责将此界线落在《勃利县地图》上,兴安水库引水渠以南的两乡行政界线仍依435米平行线为准。
三、关于56、57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赔偿问题
两乡通过学习和谈心,对于已往多年的土地纠纷是痛心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是双方面的。因此,对56、57号文件中规定的经济赔偿(包括:树苗、籽种、粮食、钱款等)一律不再追赔,县政府同意两乡的意见。
四、关于执行本决定的要求
根据龙革发(1976)35号文件《关于抓紧搞好土地划界工作的指示》规定“土地纠纷一经上级裁决,争议双方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申诉,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对拒不执行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阻碍划界工作进行者,各级党委要分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申以纪律。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武斗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损坏生产、生活资料者,一定要追查领导责任,从严处理;对肇事凶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决定,由土管、民政联合工作组贯彻,并监督两乡在本月二十五日以前认真落实。
对于本文所不含56、57号文件的其它问题,仍按56、57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决定如与56、57号文件有抵触,均按本决定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