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几项政策的通知
关于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几项政策的通知
关于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几项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今年,我县农村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洪涝以及春旱、虫灾、雹灾、霜冻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尽快补回损失,实现一年恢复,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定灾区、灾民。对从事种植业为主的农户,以正常年景的产量、产值为基数,农田因灾减产幅度折合绝产百分之三十以上,可由各乡镇核定为灾民,并将名单报县救灾办存案。对灾民超过农户总数百分之六十的,可由县救灾办核定为灾区并存案。对重灾区,重灾民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安排重灾区,重灾民上山采集山副产品,倒套子,割笤条,割架条,打烧柴。明春的林木抚育伐生产任务,统一由县救灾办优先安排给灾区灾民。在做好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入山从事生产自救的灾民,须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救灾办证明,随时到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明,并免收入山证手续费和森林资源管理费。
灾民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定适量采伐自有林木,所采木材可以自用,也可外销。自产自用的免收育林基金。
对灾民重建、修缮毁损房屋所需木材,由县救灾办核定并提出计划,林业部门按农用材优惠价格,给予优先供应,优先组织调拨和运输。
三、允许并积极鼓励灾民到工矿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淘金等生产,到自然水域捕捞水产品,以及进入城镇从事运输、运销、建筑、经商、技术服务、提供劳务等项经营。不论集体或个人,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凡持有乡镇政府和县救灾办证明的,还要给予优先安排。由劳动部门安排介绍作工的灾民,免收劳动管理费。
四、灾民集体或个人要求从事农副产品贩运或其它工商营业的,凭乡镇政府和县救灾办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贩运证明或经营执照,随来随办,贩运商品的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生产自救而经营的商品,在当地市场出售的,工商和其它有关部门都要在传递信息、组织推销、安排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服务,并免收市场管理费。
灾区集体或个人需要外地推销农副产品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开县生产自救经营证明。
五、认真核查、调整粮食定购合同。凡因灾减产不能完成定购指标的,要适当调减,并及早落实减免数量。
粮食部门从提高经营效益中,对农民实行让利救灾。今春与农户定购的油葵花,每市斤收购价格由三角三分上调到三角九分;定购以外议价收购的大豆,标准品每市斤价格上调到二角九分五厘或与定购价持平。及时组织指导农户整晒脱水。对远路送来水分稍高的粮食,只要能就地帮助整晒,就不拒收。对灾区灾民口粮不足四百斤的(含菜豆),由粮食部门安排返销粮到四百斤。
在粮食收购期间。从每个乡镇聘请一名农民代表,驻库参与监督收购政策的落实。食宿和工资补助由粮食部门负责。
六、供销部门与农户签订的蓖麻、白瓜籽收购合同,因灾减产的要及时修订调减。 历年不收购的农副产品,今年积极扩大收购品种,主要有笤条、笆片、架条、房笆条、土篮、草绳、草袋、草袋片等八个品种共五十万元,并对灾区灾民实行传递信息、安排生产、技术指导、收购“四优先”,并积极帮助灾区灾民销售零星农副产品。
七、凡属县救灾办确认的灾民,小型拖拉机和畜力车为生产自救而参加营业运输活动,可持县救灾办证明,到交通部门办理运输管理费和养路费的免征手续。
灾区从事生产和运输所用油料,优先照顾,平价供应。
县政府原订农村建勤工实行以金代劳的办法,原则上暂缓执行。今年属于乡镇自用部分出工不出钱,县上缴部分由百分之三十调减到百分之十,并对受灾农户参照农业税减免比例给予减免。
八、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产自救的灾民,凭县救灾办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给予免税照顾,到省内其它县市从事生产自救的,由县税务部门发给外出生产自救证明,到所去县税务部门备案,给予免税照顾。
灾区的地方各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房产税等),属于一乡或部分乡范围的,可报市税务部门,申请酌情减免。属于全县范围的,及时向省申报。
灾区的乡镇企业,经济上遭受严重损失的,经县救灾办与税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上请,对工商税收可给予减免照顾。
九、对灾区灾民的农业税收,由财政部门及时核定灾情,尽快把依法减免指标核定到户。
发放给灾区的支农周转金,原订合同到期应还的,可根据受灾情况,经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批准,重新签订合同,延期偿还。
十、经核实确认绝产而无其它收入的灾区农户,可以办理延期收还贷款手续,并不予加息、罚息。受灾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又无其它收入的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缓收农贷,缓收部份要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并不加息、罚息。
对于确有生产自救项目,经济效益较高,年内又能还清贷款的,领导部门可向灾户适当发放一些生产自救贷款。
十一、县化肥厂的地产化肥,减价百分之三十赊销给灾区灾民,八六年底之前归还赊销款。
十二、各乡镇、村都要认真做好粮食产量,收支和受灾程度的调查核实,尽量调整紧缩集体提留和统筹款的开支,逐户落实减缓免的指标,实事求是地搞好今年的承包合同兑现。村干部和其他脱产人员工资补贴过高的,要根据灾情适当下调。一定要从严控制农村各项开支,不合理的坚决砍掉,计划外的不准再增,应该花的也要节约。对于原定的要办电、办自来水、办公益事业等民办事业,也要从有利生产自救,关心灾民疾苦出发,量力而行,可减则减,可缓则缓,可停则停。立即煞住动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参观,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原订的乡镇统筹费,也要根据灾情,适当压缩指标,减缓标准。认真清理回收在农村的欠款,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干部拖欠农村的资金,在年底之前都要还清,个别确有困难的也要尽量多还一些。其余部分要与农村签定限期还款合同。严禁向农村伸手非法摊派平调资金、加重农负,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再发生的要严加查处。通过多种措施,减轻灾民负担,保护民力,渡过难关。
十三、上述放宽政策的规定,是度灾期间的临时措施,实施期为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至一九八六年六月底。
勃利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