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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第三节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1996年7~8月,在党政机构改革的同时,部分相关的事业单位也进行了改革。1.部门所属的与机关联系紧密、独立性较差,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改革同步进行。2.重新明确中介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使其脱离政府,在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前提下为企业服务。3.撤、并、调整那些职能明确销亡、任务不足、业务相近或重新设置的事业单位。4.按照理顺关系和简政、放权的原则,将乡镇的农机、农技、农经、畜牧、兽医、水产、文化、广播及以农田水利为主的非流域性水利站等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下放后,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管理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业务指导。5.其它事业单位待今后根据各自特点、逐步改革。
  2001年,全市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编制(不含中小学校),按 25%精减,由340名减为255名;实有人员由340人减为255人,减少85人。乡镇中小学校根据学生数量及学校布局调整变化情况,对中小学校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精简了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