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

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


  1987年 1月,德都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了职工待业救济股,负责全县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987年5月成立了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编制4人,实有3人。同年8月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经调查测算,全县符合统筹范围的国营企业127个,参加统筹的单位120个,占应参加的94.4%。在职职工参加社会统筹的5 338人,退休人员 1 029人。经县政府批准,全县社会统筹基金收缴总的比例为21.89%,其中省属企业为24.48%,县属企业为21.1%(因省属企业与地方企业职工的工资差别较大,故按两个比例收缴养老基金)。8~12月共收缴统筹基金448 405元,支付离退休费361 843元。同年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上级文件精神,对全县招收的72名合同制工人进行了保险。比例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基金。 共收养老基金11 093元,占应收缴的100%。1988年县社系统因统筹人员少,老退休职工多,与地方企业同样比例增加了其他单位的负担。经县政府同意后,县社系统单独计算提取统筹基金比例,即21.29%,比原提取比例增加 0.19%,其他比例不变。同年,社会保险公司从服务公司分出,成为县劳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1989年,按照上级“实行一个比例,一步到位”的文件精神,和企业职工调整了工资标准及离退休职工增加了退休费和生活补贴的实际情况,将原来的三个比例调整为全县统一一个提取比例。调整后的提取比例是参加社会统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7%。此后每三年一测算,此基数在没测算前不再变动。
  1990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一是扩大了社会统筹覆盖面,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了统筹范围。全县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达 133户,职工5 407人;离退休人员1 088人;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 853人。二是狠抓了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工作,上级下达统筹基金任务132万元,实际收缴133万元,完成计划的100%。合同制养老基金累计收缴9.7万元。拨付退休费120万元,占应拨付的100%。三是开展了为企业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全县增加工资待遇的离退休人员1 184人,人均增加工资16.38元。
  1993年,在巩固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同时,开展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临时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的要求。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保险费的暂行办法》,县内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了国家、企业、个体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点的新举措。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由过去的25.7%提高到33%,个人按2%比例收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劳动领域综合配额磋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企业不论改变身份或实行出租、股份制等,都要将离退休人员的纳入承包之内。1995年为解决社会保险金收缴难的问题,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采取了“三个坚持”的办法,即坚持依法收缴;坚持发挥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坚持常抓不懈,到户收缴。年末超额完成了“两金”收缴任务。1996年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帐户,将个人缴纳的养老基本金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养老费记人个人帐户,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五大连池市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实施方案》。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为 35%,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为4%,企业缴费为31%。同年2月份开展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工作。1999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68户(含破户企业 7户),占应参加保险企业的91%;参保离退休职工1 375人,占应参保离退休职工的96%,全年共完成企业养老统筹金689万元,是年计划的155%;年下拨养老金487万元,占年计划的135.3%(已扣除国家补发的450万元)。收缴养老保险费3 200元,完成年计划指标的44%,剔除关停企业后,完成年计划的100%。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1 010万元,发放率达100%。清理回收企业欠费49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