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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七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民政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一项重要工作。1998年,五大连池市出台了《五大连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自1998年 6月起在五大连池市青山镇的居民中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常住户口的居民每户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80元以下的,均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差额部分由政府发给保障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经有关部门调查摸底、查证核实、组织审批后,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五大连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全市共有 202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金。
  2000年,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带6名干部分成2个小组深入到各乡(镇)、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检查低保执行情况,做到动态管理,每个季度检查1次。全年城镇享受低保的共302人,平均每人87.78元,每月发放26 509.56元,1~6月份共发放了159 05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