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调整 一、农产品价格调整
1986年,按照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的通知,从新粮上市起调整了大豆定购价格和豆油收购价格。即定购大豆从每公斤(标准品)0.6元提高到0.69元。水化豆油收购价格从每公斤2.60元提高到3.30元。同年10月,调整了甜菜收购价格。含糖14%以上的,暖菜期由每吨85元提高到90元,冻化期由每吨80元提高到85元,冻固期由90元提高到95元;含糖10%以下的每吨由70元提高到75元。含糖率10%~14%,每吨由80元提高到85元。同时,带包装的零售盐实行了统一零售价。
1987年,调整了玉米、玉米面的购销价格。玉米标准品统购价格由每公斤0.216元调整为0.232元。合同内收购玉米加价比例由“倒三七”改为“倒六三”。标准品比例价由每公斤0.292元提高到0.305元。玉米面统购价由每公斤0.25元提高到0.27元。1988年,调整了小麦、稻谷的统购价、比例价。小麦标准品统购价每百公斤由33.40元调整到每百公斤37元。比例价由45元调到50元。水稻统购价每百公斤33元调到34.40元。比例价由46.20元调到48.20元。1989年9月22日,小麦议价最高限价为每50公斤标准品45元,最低保护价为38元,增减价为1.50元;议价收购小麦加工的标准面粉议销最高限价每50公斤产地70元,城市和销售地每50公斤为82元。
1990年12月7日,按省粮食局、物价局、农牧渔业厅关于玉米、水稻议购指导价的通知,玉米标准品为每百公斤45.60元,水稻标准品为每百公斤73.90元。1992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原粮)定购价格。每百公斤小麦由53元提高到65元,水稻由每百公斤60.20元提高到70.20元,玉米由每百公斤32.60元提高到39元。10月1日起,除军粮以外,粮食供应一律取销平价供应,实行市场价格。1993年12月31日起,对粮油零售价格实行限价,挂牌销售,规定了主要粮油的零售价格。1994年1月,对甜菜价格适当上调,由原来的每吨140元提高到每吨165元为保护价。
1996年初,农用化肥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粮挂尿素1700元/吨,粮挂之外尿素2440元/吨,粮挂之外二铵2990元/吨,硝酸铵1旦320元/吨。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调,粮生产成本上升,调整了粮食定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同时,对全市食盐销售价格又进行了调整。当年10月30日,对玉米种子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在收购价格基础上由50%购销差率下调到40%的购销差率进行作价销售。
1999年,国务院对“四粮”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继续保留粮食定购价格。小麦、水稻、玉米的定购价格调低到现场保护价水平。每百公斤标准品小麦由143元调到116元;玉米每百公斤由98元调整到80元;水稻每百公斤由140元调整到116元。优质小麦、水稻、玉米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大豆由每百公斤212元调整到172元。
2000年春天,小麦退出国家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实行厂销直接见面的收购政策。从当年4月1日起,食盐销售使用统一复合膜、硒碘盐小包装袋,执行每500克洗盐0.85元、每500克精盐1.00元的统一销价。
二、工业品价格调整
1986年,调整了木材加工费。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精神,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80支以上纯棉纱及织物、中长纤维布等工业品价格。完善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以经营部门获得不超过5%的利润原则,制定最高限价。
1987年4月,针对彩色电视机乱涨价现象,依据国务院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彩色电视机乱涨价的通知》,对经营单位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在黑河行署物价局、商业局《关于调整五金、交电、化工商品运杂费的通知》的统一安排下,调整了全县五金、交电、化工商品运杂费率。五金类由现行的2.2%上调到3.6%;交电类由现行的1.4%上调到2.7%;对化工类商品也做了相应的调整。9月份提出“关于放开价格的部分主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意见”,将31个主要商品列为申报范围。1988年初,按照全省物价局长会议上提出的“三月底前各地消费品价格一律不得调整”的指示,结合全县实际,提出6条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针对红砖价格放开,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规定了一等红砖每块0.095元,二等红砖每块0.08元,等外红砖每块0.06元为最高限价。1990年,继续实施“383”工程,明确了县级管理权限,印发了《关于德都县管理工业品、农副产品价格目录》。黑河行署物价局对全区各县(市)物资进货费进行了调整:
德都县1990年物资进货费表
表9—8
单位:元/吨、元/立方米
1991年,制定了《支持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目录》,并刊发全县各单位、各部门。
德都县1991~1993年液化气价格表
表9—9
五大连池市1991~1999年部分年份成品油价格表
表9—10
1999年7月7日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了五大连池市山口水利枢纽工程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每实行千瓦时峰时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在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加0.147元付给山口电站。这一价格从上网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