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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机管理

第四节 农机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经营形式的变革,带来了农机经营形式的新变化,打破了集体经营农机的格局,形成集体、联产、独产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农机经营形式。一些旧的农机管理规章制度,对变化了的农机经营形式产生了一定的不适应性。90年代后,陆续出台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标准》、《黑龙江省乡镇农机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内为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农机,加强了农机监理队伍和农机作业质量监督检查队伍,形成了较完备的管理体系,使农机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在农机维修管理上,多年来一直延用原苏联的维修保养制。这种制度以使用年限定修理间距,标准定的过严,致使修理费用高,修理依据不合理。针对这种现象,1992年后,市内农机科技人员在总结多年维修保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农机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定期诊断,按需修理,分级保养》的新型维修保养制度。经过多年的模拟实验,典型示范,表明这种维修保养制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2000年被黑龙江省农机化创新领导小组确定为创新项目。这种新型维修保养制度的主要优点有:一是科学性。以实际作业量确定零件的磨损规律,以磨损规律确定零件的技术状态,以零件的技术状态作为修理依据,体现了按需修理;按磨损规律在极限前进行检查,体现了定期诊断;以实际作业量耗油确定几级保养内容,把维修、保养、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二是节本增效,实行新型维修保养制的309台链轨拖拉机、200台大中型轮式拖拉机、4000台小型拖拉机,年节本增效累计289.9万元。三是机具技术状态明显提高,实行新型维修保养制后,机具技术状态提高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