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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第十五编 财税金融保险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采用了多种财政体制形式,使财政分配机制更加合理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85年省对县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既保留了“分灶开饭”的体制特征,又打破了长期以来的统收统支局面。
  1994年起,按上级要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划定了省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和省、地、县、财政共享收入项目的各自范围。划定了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财政支出的项目范围。采用包干基数计算方法。以1983年财政决算为基础,确定包干基数。经过测算确定:五大连池市上解比例为20.6%;固定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时,差额部分与省地共享收入挂钩,确定共享收入的留解比例;共享收入仍小于支出基数时,差额部分由省完额补助。2000年,市财政体制虽然有些微调,但总体上依然按省里制定的“包干基数计算方法”执行,按既定比例上解,差额部分由省通过结算补助、税收返还等方式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