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监督
第四节 财务监督
1986年后,德都县内建立健全了各项财经制度,要求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财政、税收、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保证财政收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对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监督,包括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营方向、资金使用、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合并财务会计事项等进行监督管理。除开展经常性工作外,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年度决算的审查,全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市内每年都集中时间、人力,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检查的时间是9~12月。具体划分为单位自查(9月初~9月末)、重点检查(10月初~12月10日)、总结整改(12月中下旬)三个阶段。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偷税漏税、侵占私分应交国家利润、虚报亏损、偷漏应交财政的各类基金、私设小金库、擅自扩大成本、擅自以税还贷、化预算内为预算外、越权调价、滥发奖金和实物、公款游山玩水、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等违纪违法行为。1988~1997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788.6万元,收缴入库8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