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务稽查
第四节 税务稽查
1987年成立了德都县税务局稽查队,负责税务的稽查工作。由于当时处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专管员阶段,税务稽查队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收入,执法相对不严、执法程序混乱,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1987~1993年,共查补入库税款500余万元。
1994年,德都县国税局稽查队成立,同时,县地税局也设立了稽查分局。由于分税制改革,取消了“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专管员制度,实行了“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体制。稽查队的职能由单一的组织收入逐渐转向征管质量监督、考核和打击税收犯罪。1994~1995年,共立案16起,移送司法机关4起,查补收入200余万元,稽查程序相对比较规范,但仍存在着为收入而稽查,为稽查而稽查的一些问题。
1996年,五大连池市国税稽查局成立。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税务稽查的职能由组织收入向对征管质量的考核转变。市国税局成立举报中心,主要受理举报案件、上级转办案件。定期到各分局对分局的征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不再为收入而稽查。到年末,共受理举报案件12起,上级转办案件2起。市稽查局规范稽查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处理案件。
2000年,市稽查局对所辖的纳税人实行信誉等级管理,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了企业负担。市稽查局实行了科学的选案制度、严格的实施程序、规范的管理方法、有效的执行机制,建立了税务稽查工作责任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和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