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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优属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拥军优属


  1986年,德都县有烈属83人,军属723人,复员残废军人332人,复员退伍军人6526人。民政部门采取群众优待、国家救济和补助相结合的方法,使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得到了及时解决。全县享受定补619人,定补金额11.1万元,全部按时到位。1987年实现了全县乡(镇)义务兵优待金纳入乡统筹,建立了拥军优属机构208个。1990年全县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三难”(住房难、看病难、生活难)问题,共为老复员军人改造危房6户,维修住房25户,发放医疗补贴2700元。对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补助的638人,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76%。1994年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和“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新增老复员军人定补15人,使老复员军人定补面达到100%。出台了《德都县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管理办法》,健全了双拥工作组织,全县军警民共建点发展到30个。1995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700元提高到1400元,下拨了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1.2万元。1996年制定了《在乡复员军人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解决了老复员军人看病难的问题。当年收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6300元,全部落实给城镇现役军人家属。1997年,全市有优抚对象1545人,其中“三属”265人,伤残军人285人,在乡复员军人76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6人,农村义务兵家属361人。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28元,并全部实行了合作医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1400元提高到2000元,并全部兑现。同年12月,重新修订了《五大连池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义务兵每年享受优待金2000元,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均予保留,义务兵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城镇义务兵家属每月享受80元优待金,原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每月享受1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统筹,城镇由市统筹,1994~1997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39.2万元,全部兑现。
  1999年,市政府把优抚工作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达到了国家新规定标准,为老复员军人建新房1000平方米,维修房屋7290平方米。“八一”走访老军人、老功臣、老军烈属230人次,送慰问金1.3万元,为“三老”捐款1.5万元,送棉衣棉被450件;解决种子7000公斤,化肥12吨,口粮6250公斤;为“三老”做好事3500件。“十一”国庆节期间市内举办了一次爱心献功臣大型图片展,使很多人受到深刻教育。2000年,全市继续认真抓好“爱心献功臣”活动,大力弘扬军人、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的革命精神和历史功绩,号召全市人民向他们献爱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大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收缴力度,尽量保证优待金足额发放,已有76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到1994~1998年退伍的304名城镇义务兵手中。2000年,定期补助费76万元,也按时发放到666名在乡老复员军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