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收容遣送
第五节 收容遣送
1990年,民政部门按着“及时收容,加强教育,适时遣送,安置落实”的方针,对县境内的盲目流动人口进行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收容遣送方案。专业干部坚持长年深入基层,深入角落,发现盲目流动人员及时收容,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全年共收容15人,县内安置8人,遣送回原籍7人。
1993~1999年,在收容遣送工作中,针对新形势下的人口流动,采取了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方法措施。把盲流和进入境内做生意的小商小贩区别开;把正常流动人员和流窜的犯罪分子区别开;对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流浪孤儿予以特殊关照和妥善处理。7年中共收容自流人员436人,其中:大多数遣送回原籍,送省民政厅富裕精神病院和海伦精神病院24人次,送孤老进养老院12人次,送孤儿进福利院6人次。
2000年,民政局配置3名人员专抓收容遣送工作,采取正常与专项相结合,自收与动员社会相结合,使收容工作做到了及时经常。全年共收容流浪乞讨人员45人次,遣送回原籍4人次,其余均视不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处理,体现了国家的关爱,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