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一节
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承担着辖区内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或不逮捕的任务,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呈请的逮捕案件,要在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逮捕、立案依法实行监督。
1986年,审查批捕工作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对重特大案件坚持适时介入,力求缩短办案时限,保证在批捕环节上不贻误战机,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批捕准确率达100%,平均办案时限2.5天,保证了案件质量。在“97、11、15”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告破后,检察院对涉及本案的3名私藏、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环节上仅用6小时就予以批捕,确保了专项打击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