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86年后,市法院始终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纵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0年,市法院克服厌战情绪,开展了5次集中打击行动,召开大型公判会4次,小型公判会55次。1991年,成立了少年法庭。开始聘请妇联、共青团、工会干部做为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审员。通过“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式,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的目的。1991年,受理并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8件,判处26人。1994年8月,开展了“破大案、抓逃犯、打团伙”的秋季攻势,审结案件18件,判处20人。1996年,全国开展了“严打”统一行动,法院成立了“严打办公室”,审判委员会跟班作业,随时研究“严打”案件。仅1996年,判处罪犯175人,其中判处死刑13人,判处死缓、无期徒刑5人,5年以上重刑35人,基本遏制住了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1997年,针对修改后的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法院办培训班、开观摩庭和理论研讨会,掀起了学习高潮。在庭审中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由控辩双方依次在法庭上公示证据,互相质证,法院居中裁判。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增强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1998年,开展了打击侵财犯罪的专项斗争,审结侵财犯罪案件26件,判处2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万元。同年,还开展了打击涉枪及毒品犯罪专项斗争。1999年,重点打击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杀人、抢劫、盗窃等多发性犯罪。1998年和1999年,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五大连池市公开审判“97·11·15”特大抢劫人民银行杀人案和孙红军、周奎忠等8人报复上访人故意伤害案。2000年,突出打击了严重危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刑事犯罪分子,全市农村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