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86年开始,民事审判坚持“分片包干,巡回办案”的做法。1987年,为加强乡镇法庭的审判力量,从民事审判庭抽出6名干部,又从乡镇选调2名干部充实到基层法庭,缓解了农民告状难的问题。《民法通则》实施后,法院把贯彻《民法通则》做为重要工作去抓。1987年举办《民法通则》培训班5次,1988年制定了学习《民法通则》的规划。从此,民事审判工作改变了凭经验办案的习惯做法,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88年,新组建了团结、太平、青山法庭,达到了平原乡镇“两乡一庭”的要求,其中太平、团结、双泉实现了“一乡一庭”。当年,查结民事案件303件,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的69.7%。1990年开始在民事审判中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张贴9类民事案件的举证须知。通过开例会,办理疑难案件等形式,加强对基层法庭工作的指导。同年,推广了和平法庭指导村调委会的经验,在黑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交流。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全院上下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1991年收结民事案件达到674件,比1986年上升了24.7%。1992年,在贯彻举证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查结了大量的婚姻、家庭债务、赔偿等案件,开始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同年,双泉、和平法庭开始督促清收农村陈欠贷款工作。1993年,使用督促程序审结的陈欠贷款案件达到266件,生效、收回金额达到38万元。
随着群众法律观念的增强,民事案件逐年攀升。到1997年,民事案件收结1098件。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依法审结土地承包中的纠纷案件126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00年,全市民事案件立案1297件,结案12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