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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在经济审判中,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1986年,对全县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措施并写出了专题报告,针对企业管理中出现的纰漏及时地提出司法建议。1987年,在经济审判中,坚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县法院收到山东、内蒙古、辽宁省5人赠送的三面锦旗,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组织力量调查了商业、粮食、供销等9个系统的债权、债务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债权单位负责人会议。抽出骨干工作人员组成5个专案组,深入到被告所在的12省(市)、46个县(市),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结案12起,索回欠款14.7万元。1990~1992年,配合市政府开展的清理欠款工作,组织力量分别清收回陈欠款75万元、105万元和200万元。在经济审判中,针对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实际情况,通过讲法制课、审查合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企业依法经营。1994年,审结国有企业破产案8件,对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年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9件,抽出26人,利用半个月的时间依法回收陈欠资金64万元。1996年,受理破产案23件,资产总额达1400万元,为企业和农村清收资金2781万元。1997年,对不具备破户条件或假破产、真逃债的19家企业予以纠正。1999年五大连池市法院出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又出台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实施细则》。2000年,为市财政解决周转金历史呆帐3600万元,解决破产标的额807万元,回收契税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