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申诉与再审 申诉与再审工作是法院内部主要的监督程序,是纠正自身工作失误的有效渠道。1986年,把申诉与再审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当年,处理申诉案件29件。其中:“严打”以来的刑事案件19件,改判4件,改变刑期7件,维持原判8件,历史积案10件,错判平反2件。从1986年10月开始,根据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对“文革”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进行了复查。199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24条实施细则,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2000年,在申诉与再审工作中,凡是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都及时地立案、受理。对申诉无理和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讲清法律依据,劝其息诉。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1986~2000)
表20—5
表20—5(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