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86年,德都县司法局有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机关6名,公证编制3名,乡镇司法助理员6名)。律师事务所有事业编制4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为副科级单位。1988年,根据德都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内设机构设置的通知》(德编发[1988]36号)精神,司法局机关内设了调解股、宣传股、人秘股。同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调整干部结构和为政法等部门增加编制》的两个文件的精神,县司法局增加了编制,局机关编制8名,乡镇司法助理员9名。1990年,根据德都县编委《关于对县司法局内部机构调整和乡镇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的批复》,县司法局撤销了调解股,改称为基层工作股,并在朝阳、城关、兴安、莲花山乡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股级单位)。同年,根据德编发[1990]43号文件精神,司法局机关增设了政工股,乡镇司法办公室改称为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德编发[1992]43号文件精神,1992年司法局内部增设了劳改劳教股。1996年,原五大连池市与德都县合并以后,原五大连池市司法局的行政编制14名,律师事务编制2名全部划归新的五大连池市司法局。1996年10月30日,根据五大连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营方案的通知》(五编发[1996]58号)精神,五大连池市司法局与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并内部增设法制股,明确乡镇司法所为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1997年,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黑编发[1997]219号)精神,增加乡镇司法助理员编制4名。1999年6月,根据五大连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五大连池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五编发[1999]19号)精神,成立了五大连池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律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0年,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共有行政编制50人(全市公证处5名,乡镇司法所21名),局机关内设秘书股、宣传股、基层股、法制股、劳改劳教股(挂劳改劳教工作站的牌子)下设乡镇法律服务所1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