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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86年,德都县司法局在青山镇搞了目标管理试点工作,1987年,在12个平原乡镇铺开。人民调解工作由乡镇司法助理员直接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了提高。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此,民事调解工作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1998年,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在新发乡召开了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现场会,推广了新发乡民事调解的经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不断扩展,1999年5月,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将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由“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整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这一方针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大调解,大服务”思想的总结和发展。在这次会议上,国家司法部授予五大连池市司法局“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远村调解主任毕崇义“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2000年下半年,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精神,市司法局在各乡镇街道着手组建以乡镇街道政法书记兼任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信访、法院、计生、土地管理、民政、派出所、经济管理等部门任成员的司法调解中心组织机构。2000年末,全市16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司法助理员18人,调解组织171个,人民调解员1778人。1986~2000年,全市共调解民事纠纷19478件,调解成功18832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7%。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5件,防群体性上访43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31人,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五大连池市1986~2000年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0—6



  表20—6(续1)


  注:此表数据为全市调委会和司法所调解工作的总数据。